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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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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芳与崔艳荣、王振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崔艳荣,居民。 被告:王振奎,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胡玉芳诉被告崔艳荣、王振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被告:崔艳荣,居民。

被告:王振奎,居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9号。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胡玉芳诉被告崔艳荣、王振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玉芳委托代理人胡善胜、白彩霞,被告崔艳荣,被告王振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玉芳诉称:2014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崔艳荣驾驶鲁B×××××号牌轿车在日照市望海路派出所门口路段,与原告胡玉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崔艳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玉芳不负事故责任。为此,诉请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7479.72元。

被告崔艳荣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应当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被告王振奎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应当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17500元,应当扣除。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投保交强险属实,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对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崔艳荣驾驶鲁B×××××号牌轿车在日照市望海路派出所门口路段,与原告胡玉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现场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崔艳荣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玉芳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伤后在日照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81天,2015年5月2日出院,被诊断为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右髌骨粉碎性骨折等症状。原告病历中长期遗嘱记载至2015年4月24日,临时医嘱单记载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2日,原告之伤经本院委托山东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右耳重度听觉功能障碍,右膝、踝关节、右足趾间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分别构成玖级、拾级和拾级伤残;其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需取出的二期手术后续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8000元;上述损伤后的误工期为陆个月(或外伤至伤残评定之日);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叁个月。

另查明:鲁B×××××号牌轿车实际所有人是被告王振奎,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振奎同意其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