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商初字第181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杜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绣惠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先国,男,生于1964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先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诉称:2012年4月13日,被告王先国通过原告营业厅办理3G业务,号码为18615271163,并与原告签订《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现发现该手机号码自2013年5月29日起因欠费而停机,最终销号。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中国联通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中第4.1条:在网期限内用户因任何理由出现拆机退网、停机的,应先向乙方退还所享受的手机终端补贴额度,即:“(甲方应履行但未履行的在网期限/协议约定在网期限)﹡(0元购机档手机终端补贴协议购机款)。如用户还有欠款,还应补交欠费并按照所欠话费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违约金。”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终端机补贴款549.54元及违约金。所欠话费按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王先国未答辩。 本院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3G客户入网登记单(背面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移动业务入网协议)》1份、《中国联通客户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1份,欠费详表1份,证明2012年4月13日,被告王先国通过原告营业厅办理3G业务,号码为18615271163,并与当日与原告签订中国联通客户3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联想A65手机交付给被告,手机价值1199元(即为应交预存)。自2013年5月29日,被告欠费停机。共欠终端机补贴款549.54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为有效。原、被告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所诉终端手机补贴金额549.54元,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3G客户入网登记单(背面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移动业务入网协议)1份》、《中国联通客户3G优惠购机入网协议书》1份,欠费详表1份证明,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先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章丘市分公司终端手机补贴金额549.54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先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