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商初字第832号 原告张秀英。 被告刘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刘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刘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秀英承担。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冉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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