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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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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英与刘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商初字第832号 原告张秀英。 被告刘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刘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刘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商初字第832号

原告张秀英。

被告刘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刘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与被告刘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秀英承担。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冉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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