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商初字第478号 原告:贾会欣,系日照开发区领航吊顶建材总汇业主。 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77号沿街商业楼20号E座。 法定代表人:高俊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百玲,日照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晨,日照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会欣与被告山东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公司”至判决主文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会欣及被告鸿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百玲、丁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会欣诉称:2012年5月22日,原告以日照开发区领航吊顶建材总汇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山东省鲁南监狱迁建项目武警营房工程供应微孔铝板及条形铝板,合同总价款为1029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支付66000元,剩余款项拒付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36933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鸿发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诉讼主体有异议,被告是与日照开发区领航吊顶建材总汇签订的供货合同;2、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货到工地本月拨款至供货款的65%,竣工验收结算后付清,被告已支付原告66000元,已付至货款的65%,现山东省鲁南监狱迁建项目武警营房工程未结算,未达到付清原告货款的条件,因此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3、被告提出反诉,因原告供货逾期,应赔偿被告损失37055.88元。 经审理查明:日照经济开发区领航吊顶建材总汇系原告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22日,原告以日照经济开发区领航吊顶建材总汇的名义与被告鸿发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山东省鲁南监狱迁建项目武警营房工程供应微孔铝板及条形铝板。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供应材料总计102933元,被告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共计支付原告材料款66000元,尚欠36933元于2013年11月25日由被告鸿发公司项目经理高俊峰出具欠条一份,并载明:“今欠贾会欣材料款36933.00元,大写叁万陆仟玖佰叁拾叁元正。(注:总102933.00元-已付:66000.00元=剩余36933.00元)以后凭本欠条按合同付。鸿发武警营房工地高俊峰2013、11、25”。被告对双方存在供货关系、供货款项及所欠货款无异议,但认为合同规定竣工验收结算后付清剩余货款,山东省鲁南监狱迁建项目武警营房工程至今尚未结算,原告主张的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 本案中,原告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材料款36933元外,还要求自2013年11月25日欠条出具之日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