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玉忠与董春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章民初字第2417号 原告:马玉忠,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沛合,山东百脉律师所律师。 被告:董春燕,女,生于1979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章民初字第2417号

原告:马玉忠,男,生于1976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沛合,山东百脉律师所律师。

被告:董春燕,女,生于1979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刘彦玲,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陈丙仁,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董国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玉丽,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玉忠与被告董春燕、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忠及委托代理人曹沛合,被告董春燕及委托代理人刘彦玲,被告中国人保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敏、赵玉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玉忠诉称:2014年6月11日15时1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省道321线章丘市日月化工厂南门西侧与董春燕驾驶的鲁AXG989轻型货车(登记车主为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玉忠受伤。事故车辆在中国人保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7982.08元。

被告董春燕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因马玉忠醉酒驾驶,同意在保险外按10%依法赔偿。

被告中国人保济南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本案系原告与被保险车辆旁边的铁架子发生碰撞,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1日15时10分许,马玉忠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21线章丘市日月化工厂南门西侧时,与董春燕的鲁AXG989轻型货车旁边铁架子侧支柱接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马玉忠受伤,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玉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春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玉忠在章丘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硬膜外血肿等,共花费医疗费56930.45元。2014年10月25日,经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鉴定,马玉忠之伤评定为10级伤残,误工时间为伤后6个月,护理期限为3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马玉忠支付鉴定费1300元。以上事实,有马玉忠提供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疗费单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各1份为证。董春燕和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马玉忠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16天),董春燕和中国人保济南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