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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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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华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系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4年8月30日,汉族,居民,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华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委托代理人:术静,女,生于1981年8月27日,系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

被告:刘某,男,生于1984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术静、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原告因家庭条件不好草率结婚,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之后原被告经常闹矛盾,被告经常出去赌博输了30万,成夜的不回家,被告父母也管不了被告,现在原告因为有要帐的,不敢回家,成天住在娘家。自女儿出生后,被告便离家不归至今。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多,被告也没给过原告母女一分钱,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现原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有打过架,自从有了孩子后,干了买卖赔钱了,被告出去是打工挣钱还债。原被告没有分居四年,只有两个月没有在一起被告在外打工,经常回家,有时候也去原告家,原告也来被告家。前几天原告还给被告打电话说有了第二个孩子,让被告跟原告检查,但被告找不到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9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欠债后被告在外打工,不经常回家,有时原告去被告处探望,有时被告回家看望原告。要账的人经常去家中要钱,至原告害怕,长期在娘家居住。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庭审笔录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六年,并育有一女刘某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为还债在外打工,并且经常回家,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姻生活中出现欠债也属正常,只要双方互相扶持、共同打拼,家庭仍旧能够和睦。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庭审中可知,原被告对孩子都有较深的感情,原告主张的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