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章商初字第140号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月17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卜庆芳,女,生于1985年11月1日,汉族,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吕波,男,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赵红,女,生于1966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沈城,总经理。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波、赵红、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刚、卜庆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波、赵红、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吕波于2013年12月9日与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CNTJ-HZ/20131211YN0061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一份,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6台,总价款92.4万元,被告赵红为上述合同的共同还款义务人,被告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为该融资租赁合同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吕波在支付首期款20.89924万元后,剩余租金按合同项下《首期款明细及租赁支付表》按月支付。但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吕波不再按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截止2015年3月2日,被告吕波已产生逾期租金383987.65元及相应利息若干。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波支付逾期租金383987.6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38790.95元;2、依法判令被告赵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吕波、赵红、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1份,证实承租人为被告吕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签名的签字的《租赁物件接收确认书》3份,被告吕波接收施工升降机能4台,塔式起重机2台,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被告水富南浩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芦伟上述融资租赁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人配偶声明》,证实吕波与赵红系夫妻关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原告原告提供的《银行自动转帐授权书》1份《首付款明细及支付表》6份,证明被告接收了租赁物,并按期还款,且授权原告从被告帐户中扣取到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