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立商保字第12号 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 被申请人: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华兴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保勇 被申请人:临邑县同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邑县同兴建材大市场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申请人:临邑森亿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犁城大道西段北侧49号 法定代表人:宁波 被申请人:张保勇,(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临邑鲁恒石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邑县同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6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的存款620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崔明海 审判员 邸水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亚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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