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与布燕、姜小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商初字第859号 原告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春芝,经理。 住所地临邑县迎宾南路27号。 委托代理人马修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布燕(又名布小燕)。 被告姜小九。 原告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商初字第859号

原告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春芝,经理。

住所地临邑县迎宾南路27号。

委托代理人马修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布燕(又名布小燕)。

被告姜小九。

原告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与被告布燕、姜小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修刚及被告布燕、姜小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丰公司诉称,2014年6月1日,被告租赁原告大门北邻沿街楼上下各两间楼房,从事餐饮业。期间为一年,年租金为36000元,半年缴纳一次。另外,被告还租赁原告一间车库,月租金为150元,时间期限与上合同同步。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欠原告15750元,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缴纳新产生的租金3000元,截止到8月份欠新产生的房租共欠房屋租赁费21000元。期间9个月的车库租赁费1350元。故起诉至法院判令与被告终止房屋租赁,交回房屋,支付22350元租金(截止8月份)及至实际交回房屋时所产生的实际租金并承担违约金,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布燕、姜小九辩称,开始租赁时房屋加上两间车库一并计算租金,车库不单独计算租金。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对原告所诉7个月房租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原告瑞丰公司作为出租房与被告姜小九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瑞丰公司大门北邻沿街楼上下各两间(南起第5、6间)房屋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一年,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年租金36000元,合同签订时先交纳前半年18000元,第六个月底前再交纳后半年18000元;违约责任:1、出租方不按时交付该房屋时,每逾期一天,除租期向后顺延外,向对方双倍返还日租金额,超过十天,承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2、承租方若不按时交纳租金时,每逾期一天,向对方双倍交纳日租金,超过十天,出租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3、承租方中间单方无故终止本合同,所剩租金不退回。合同中还约定了租赁期间水电暖承担、不得转租等内容。

2015年1月4日,被告布燕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18900元(一万捌千玖百元)(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房租)(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房租)2015年3月20日交12月门头房费3000元布小燕2015.1月4号”。

租赁期间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该房屋,并支付了一个月租金3000元,原告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