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0-2号 原告:黄山市铁神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 本院于二Ο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5)歙民二初字第000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基于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结合案件审理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谢建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