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商特字第621号 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齐书同,理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梅珊 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3××70、201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2010)第1058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贝依格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43××70、2018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临国用(2010)第xxx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东兴 审判员 聂志军 审判员 崔明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恩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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