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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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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庆英、王佑祥与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1041-1号 原告:丁庆英。 原告:王佑祥。 被告:王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庆英、王佑祥诉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祥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振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1041-1号

原告:丁庆英。

原告:王佑祥。

被告:王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庆英、王佑祥诉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重祥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振华所有的鲁H×××××、鲁H×××××、鲁H×××××号小轿车及其在梁山县副食品公司院内楼房一套、被告王振华在梁山县振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股权。原告丁庆英、王佑祥提供案外人王其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案外人王佑连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各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庆英、王佑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振华所有的鲁H×××××、鲁H×××××、鲁H×××××号小轿车三辆;查封被告王振华在梁山县副食品公司院内的楼房一套及其在梁山县振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查封原告任重祥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其成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案外人王佑连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各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思国

审 判 员  宋文喜

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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