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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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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亮与马安峰、张临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初字第848-2号 原告陈宜亮。 被告马安峰,成年。 被告张临阳,成年。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8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初字第848-2号

原告陈宜亮。

被告马安峰,成年。

被告张临阳,成年。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8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张临阳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城开元大街交通局家属楼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产权证城字第××(旧)号楼的查封。

审判员  郭永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冉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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