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初字第848-2号 原告陈宜亮。 被告马安峰,成年。 被告张临阳,成年。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8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告张临阳所有的位于临邑县城开元大街交通局家属楼1单元401室房产证号为鲁临房产权证城字第××(旧)号楼的查封。 审判员 郭永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冉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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