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522号 原告:冯成海。 被告:张良峰。 被告:蔡令猛。 被告:丁运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成海诉被告张良峰、蔡令猛、丁运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成海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冯成海负担。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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