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33546号 原告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危改小区二期用地5号住宅楼22层西塔楼2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任合,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何礼明,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丹丹,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北京神农金康原生态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何礼明(以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张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丹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承接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东区国际(慈云嘉园)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5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34.38平方米。该小区《慈云嘉园业主临时公约》规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业主每年按入住时间支付下年度物业费。根据上述规定及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被告应于每年6月17日交纳下一年度物业费4515.17元。但被告至今尚欠2012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三个年度的物业费未付。2013年10月24日我方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2012-2014年度物业费。庭审中因被告同意交费,我方本着对被告的信任当庭撤诉,后被告未履行承诺,没有缴纳物业费,因此导致我律师费和诉讼费的损失。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三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13545.51元,并赔偿我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诉讼费损失25元。 被告辩称:我是涉案房屋的业主,涉案房屋是我2008年购买,2009年入住的,原告所述的我欠费情况、物业费缴费标准及房屋面积属实。我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有三:其一、我家2011年11月8日及2012年1月21日两次被盗,在警察调查时没有从物业调出相应的录像,我的房屋又直接面对保安岗亭,我认为我的被盗证明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安保义务,与聘用了没有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临时人员有关;其二、原告未给我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原告在2012年、2013年没有给我提供中水的服务,也没有向我们家提供入室服务,我家管道堵了我让原告来修,原告不修,后原告因地下室漏水才来给修;其三、我们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原为上海侨乐公司,对于什么时候换成了原告我不知情。综上,我不同意交全部的物业费,对于2012年到2013年的物业管理费我不同意交纳,2013年到2014年的我同意交50%,2014到2015年的我同意交80%。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涉案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4.38平方米。原告负责为涉案房屋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嘉园小区(以下简称慈云嘉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