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780-1号 原告:侯庆余。 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李彦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余诉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庆余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侯庆余提供其所有的楼房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侯庆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县金邦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彦雪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侯庆余提供担保的楼房一套(房权证号梁字第××)。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丰思国 审判员 宋文喜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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