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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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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善龙与程翠梅、佟甜甜、佟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商初字第1459-1号 原告:付善龙。 被告:程翠梅。 被告:佟甜甜。 被告:佟威。 以上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程翠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善龙诉被告程翠梅、佟甜甜、佟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善龙于2015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商初字第1459-1号

原告:付善龙。

被告:程翠梅。

被告:佟甜甜。

被告:佟威。

以上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程翠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善龙诉被告程翠梅、佟甜甜、佟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善龙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程翠梅、佟甜甜、佟威及被告程翠梅之夫佟瑞青的银行存款2603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付善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程翠梅、佟甜甜、佟威的银行存款2603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佟瑞青(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26039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原告付善龙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洪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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