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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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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良与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李万良,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崎峰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李万良,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崎峰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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