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李万良,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生,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秦飞飞,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鹏耀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崎峰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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