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383号 原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杨长岗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文栋,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阴市威尔巨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 法定代表人:殷美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威尔巨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共计2900元,由原告庆云昊天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国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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