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刘剑,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 被告李耀光,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 被告陈锁军,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告所有的价值财产5万元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登记在被告李耀光之妻刘雪莲名下的车牌号为鲁******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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