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13-1号 原告:刘琳琳。 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庆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琳诉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琳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杨成安、黄翠荣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后山南巷1号12-1-402室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琳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刘琳琳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杨成安、黄翠荣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后山南巷1号12-1-402室房产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务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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