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李治伟,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 原告李春平,男,1960年4月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国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丹,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晓鹏,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郭守敬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继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佳,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6号。 负责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振国、杨秋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李治伟、李春平诉被告赵晓鹏、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伟、李春平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丹、被告赵晓鹏、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秋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治伟、李春平诉称,2011年9月21日22时许,赵永波驾驶冀EB1683重型货车(车主系被告赵晓鹏)经过安阳市长江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时违章闯黄灯将原告撞伤,并将原告驾驶的豫EZ9319号思威牌轿车撞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赵永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治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计12,000元;被告赵晓鹏、邢台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李治伟医疗费32,846.45元、误工费73,383元(8,500元/月÷30天×295天)、护理费23,699元[(6,700元/月÷30天×46天×1人+3,800元/月÷30天×(46天+2个月)×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30元/天×46天)、营养费2,140元(20元/天×107天)、残疾赔偿金72,779.20元(18,194.80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81,420.68元(12,336.47元/年×11年÷2人×20%+12,336.47元/年×15年÷2人×20%+12,336.47元/年×20年÷2人×20%+12,336.47元/年×20年÷2人×20%)、鉴定费2,07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费91,057元、评估费3,100元共计399,475.33元;赔偿原告李春平医疗费9,200.33元、误工费40,960元(4,800元/月÷30天×259天)、护理费10,440元(3,600元/月÷30天×87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30元/天×26天)、营养费1,740元(20元/天×87天)、残疾赔偿金36,389.60元(18,194.80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514元(12,336.47元/年×20年÷3人×10%+12,336.47元/年×8年÷3人×10%)、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18,823.9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晓鹏、邢台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被告赵晓鹏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对原告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垫付原告李治伟医疗费1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