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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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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枝诉被告张雪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张雪飞,女,1979年2月2日出生。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19层1901号。 负责人鲁登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宾,男,1984年3月4日出生。 原告李海枝诉被告张雪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雪飞,女,1979年2月2日出生。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19层1901号。

负责人鲁登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宾,男,1984年3月4日出生。

原告李海枝诉被告张雪飞、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祝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枝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庆,被告张雪飞、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海枝诉称,2012年11月19日14时许,在安阳市文昌大道玄鸟转盘东侧,原告李海枝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彰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玄鸟转盘时,闯红灯行驶,与被告张雪飞驾驶豫EG0100号小轿车沿彰德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东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两辆、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第事故1-6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海枝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雪飞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38.77元、误工费9000元(3000元/月×3个月)、护理费17000元{(3000元+4000元+6000元)÷3个月×2个月+(3500元+4000元+5000元)÷3个月×2个月}、营养费1000元(10元/天×10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元/天×40元)、施救费130元共计37168.77元。

被告张雪飞辩称,肇事车辆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14时许,在安阳市文昌大道玄鸟转盘东侧,原告李海枝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彰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玄鸟转盘时,闯红灯行驶,与被告张雪飞驾驶豫EG0100号小轿车沿彰德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东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两辆、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第事故1-6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海枝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雪飞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到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8038.77元,出院诊断:左侧内踝骨骨折,双耳分泌性中耳炎。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海枝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病危通知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证、单据、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意见书、护理证明、护理人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施救费票据、评估费票据、车辆损失结论书,被告刘海顺提交的门诊票据、证明、购物小票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