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李美英,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刘海洋,男,37岁,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强勇,男,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原告李美英与被告刘海洋、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尚未出院且伤情需作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荣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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