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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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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勇与张建军、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王新勇,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交通运输业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淑梅,女,1973年9月5日生,汉族 被告张建军,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王新勇,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交通运输业者,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淑梅,女,1973年9月5日生,汉族

被告张建军,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波,职务:董事长

地址:德州(庆云)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延国,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

负责人马贵芳,职务:经理

地址:庆云县开元大街中间西侧。

原告王新勇诉被告张建军、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景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玲玲、人民陪审员冯炳儒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王新勇及委托代理人王淑梅、被告张建军及被告中澳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延国、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王新勇及委托代理人王淑梅、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秋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军及被告中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勇诉称:2014年1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张建军驾驶鲁N95551大型货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开元大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冀JKA129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建军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张建军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为被告中澳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0722.20元。

被告张建军及被告中澳公司共同发表答辩意见称:一、中澳公司系张建军所驾驶鲁N95551号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庆云县鹏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中澳公司自愿依法承担车辆所有人侵权责任。二、张建军系中澳公司货车司机,本案事故发生时,其正为中澳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中澳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为鲁N95551号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四、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待核实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根据。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一并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一、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和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具体质证意见。二、对施救费、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