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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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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忠与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王书忠,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原告王书忠诉被告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方正在协商中,申请中止审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王书忠,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原告王书忠诉被告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方正在协商中,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荣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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