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182号 原告王书忠,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原告王书忠诉被告庆云鸿达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方正在协商中,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荣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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