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山东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郑景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赵德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第三人山东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地址不详,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山东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第三人山东滨建集团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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