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540号 原告张洪彪,男,30岁,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殷海成,男,46岁,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彪诉被告殷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殷海成驾驶的鲁*****号车一辆予以查封。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殷海成驾驶的鲁*****号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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