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康洪兴,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郭瑞萍,女,41岁,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冯升,男,汉族,住庆云县,系郭瑞萍丈夫。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 原告康洪兴诉被告郭瑞萍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需鉴定伤残等级等情况,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海霞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荣桂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