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张杰,女,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苗,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郝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郝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