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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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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与郝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张杰,女,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苗,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01号

原告张杰,女,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立新,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苗,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曲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郝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杰撤回对被告郝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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