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张德祥,男,43岁,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祥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德祥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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