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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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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承柏与日照市皖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566号 原告:马承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天鹏,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皖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兴业王府大街C区518号。 法定代表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1566号

原告:马承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天鹏,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皖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兴业王府大街C区518号。

法定代表人:伍利萍,经理。

被告:吴晓龙,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承柏与被告日照市皖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晓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承柏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承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马承柏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燕

审 判 员  孙安亮

人民陪审员  董 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善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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