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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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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召金与山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787号 原告:费召金,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一初字第3787号

原告:费召金,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允江,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9号东方金桂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正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召金与被告山东宝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召金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召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召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费召金负担。

审判员  王邱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隋秀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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