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177-1号 原告:宋淑华。 原告:马化刚。 被告:杨晓梅。 被告:孟宪库。 被告: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库,经理。 被告:秦秀云。 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秀云,经理。 被告:马祥。 被告: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祥,经理。 被告:孟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华、马化刚诉被告杨晓梅、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马祥、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淑华、马化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晓梅、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马祥、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孟伟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殷海鹏所有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刘凯所有的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淑华、马化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晓梅、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马祥、梁山长虹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孟伟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宋淑华、马化刚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殷海鹏所有的鲁H×××××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刘凯所有的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思国 审 判 员 冯冬梅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务豪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