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692号 原告:贠武平。 被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占方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慧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武平与被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武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武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余 洁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贺惠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兴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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