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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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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朋飞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265号 原告:李朋飞。 委托代理人:蔡薇。 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丈八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新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265号

原告:李朋飞。

委托代理人:蔡薇。

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丈八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新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与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亦对雁劳仲案字(2015)31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孙文文

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

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兴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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