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499-1号 原告:张统建。 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秀云,经理。 被告:秦秀云。 被告: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库,经理。 被告:孟宪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统建诉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孟宪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统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孟宪库的银行存款7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张统军所有的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统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孟宪库的银行存款7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统建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统军所有的鲁H×××××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丰思国 审 判 员 冯冬梅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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