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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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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与凌雪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79号 原告: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胡继森,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汪玉海。 被告:凌雪娟,女,汉族,住安徽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479号

原告: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胡继森,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汪玉海。

被告:凌雪娟,女,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余飞悦,系凌雪娟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诉被告凌雪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启政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玉海、被告凌雪娟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飞悦、王亦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诉称: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因扩大经营需要于2006年受让原新溪口乡粮站仓库,并经歙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筹建该企业的三尖茶楼,该宗土地的转让四至(东至道路、汪海根户;南至方来柄户;西至公路;北至道路)清楚。后因武新前公路破损修复升高,凌雪娟在无任何界邻关系情况下,擅自在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三尖茶楼通行通车门口堆放杂物,使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三尖茶楼门面前通道通行受阻。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请求政府多次调解,凌雪娟不予理睬,致调解无果。现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凌雪娟立即搬走堆放在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三尖茶楼门面前的杂物。

凌雪娟辩称: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诉称不属实,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所建厂房系在原新溪口乡粮站仓库原址拆建。在拆建过程中,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在未与凌雪娟及其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大门朝新安江开门改为面向武新前公路开门。凌雪娟房屋到马路之间尚有长近四十米,宽三至五米的土地系凌雪娟公婆在世时分得的自留地。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诉称是其经县政府国土部门批准筹建该企业的三尖茶楼,认为该宗土地四至清楚是错误的。2、凌雪娟是将物品堆放在自家的自留地内,并且现在仍在自留地种植蔬菜作物。3、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在未经村委会及凌雪娟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原房屋大门方向,面向公路开大门。且多年占用凌雪娟自留地通行,未给予任何补偿,也未征得凌雪娟家人同意。4、凌雪娟丈夫余飞悦父母共生育子女六人,当年分自留地时是按人口分的。余飞悦父母去世后,其家人未对自留地进行重新调整。2014年余飞悦的大哥余祖镜曾在电话中向歙县街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与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协商此宗土地转让事宜。因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出价太低,余祖镜明确向歙县街口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要协商,至少应当通知所有兄弟一起处理。凌雪娟认为本案中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遗漏当事人,即余飞悦父母其他五子女均应当成为本案的当事人。5、本案中应优先对诉争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而这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当由歙县溪口镇政府决定。故凌雪娟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驳回黄山市歙县仰坦精制花茶厂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