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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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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095号 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鹏。 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博。 本院在审理原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095号

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鹏。

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5.5元。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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