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信海豹,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胡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信海豹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该案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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