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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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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海豹诉胡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信海豹,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胡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信海豹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被告下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396号

原告信海豹,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胡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信海豹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立案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该案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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