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陈富兴,男,194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高祝更,男,45岁,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黄骅市运输总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陈富兴诉被告高祝更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需鉴定伤残等级等情况,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纪永强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洪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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