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边德明,男,199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陈氏,女,194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安学翠,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振华,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永进,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庆民初字第6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陈氏、安学翠、张振华、张永进在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1531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荣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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