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22号 申请人刘金芬,女,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董春平,男,53岁,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申请人董朋,男,成年,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金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董春平驾驶的鲁*****小型客车一辆予以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董春平驾驶的鲁*****小型客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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