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54号 申请人刘刚,男,3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申请人马红征,女,44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8日7时,被申请人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菜市场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云县迎宾路与菜市场南北公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迎宾路由西向东刘刚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鲁*****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大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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