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257-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 地址:山东省庆云县 负责人:孙吉华 被申请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玉林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庆商初字第2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现因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需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庆国用(2010)第171号、庆国用(2010)第172号、庆国用(2010)第173号、庆国用(2013)第2329号、庆国用(2005)第096号、庆国用(2009)第2961号、庆国用(2007)第316号、庆国用(2007)第317号、庆国用(2009)第486号、庆国用(2009)第487号、庆国用(2012)第620号、庆国用(2002)第1784号、庆国用(2005)第141号、庆国用(2006)第0200号、庆国用(2005)第142号、庆国用(2008)第0107号、庆国用(2007)2553号的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郭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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