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870号 原告李万金,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总经理。 被告姜永南,男,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金诉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永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万金诉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永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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