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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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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勇与韦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631号 原告:张绍勇,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韦强,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王迎昌,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631号

原告:张绍勇,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韦强,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王迎昌,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李文和,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绍勇与被告韦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绍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 峰

审 判 员  勾德超

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旭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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