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631号 原告:张绍勇,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韦强,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王迎昌,男,1986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李文和,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绍勇与被告韦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绍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 峰 审 判 员 勾德超 人民陪审员 刘绍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旭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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