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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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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利与孟德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孟德利,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德森,男,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孟维亮,男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孟德利,男,196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德森,男,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孟维亮,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洪元,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务工期限、营养期作出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云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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