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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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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朝洞与刘东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张朝洞,男,194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东河,男,成年,汉族,住阳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洞诉被告刘东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张朝洞,男,194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刘东河,男,成年,汉族,住阳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洞诉被告刘东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东河的轻型货车一辆予以保全。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刘东河所有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于庆云县交警大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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