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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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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水、魏丽娟、王丙森、赵保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金水,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魏丽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金水,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魏丽娟,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王丙森,男,汉族,1979年3月4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赵保健,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王丙兴,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水、魏丽娟、王丙森、赵保健、王丙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景溪

审判员  王春华

审判员  王平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凌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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