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商初字第108号 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军,男,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王金水,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魏丽娟,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王丙森,男,汉族,1979年3月4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赵保健,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王丙兴,男,汉族,1986年2月5日生,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水、魏丽娟、王丙森、赵保健、王丙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景溪 审判员 王春华 审判员 王平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凌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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